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件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绍市劳社发 [2007]50号
绍兴市劳动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精神,结合实际,决定对绍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病房床位费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普通病房床位费限额标准调整为每日每床不超过35元(传染病房可增加5元)。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床位费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发生的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高于限额支付标准的,以限额支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理。 二、离休干部的住院床位费标准调整为每日每床不超过50元,超过部分由个人理。 三、调整后的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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