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浙干﹝2006﹞11号《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中 共 绍 兴 市 委 组 织 部
中 共 绍 兴 市 委 老 干 部 局
绍 兴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绍市老干[2006] 17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
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
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老干[2006]11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 中共绍兴市委老干部局
绍 兴 市 人 事 局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2006年7月1日
中 共 浙江 省委 组织 部
中 共浙江省委老干部 局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文件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老干[2006]11号
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
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县(市、区) 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 334号)和浙老干 (1997 )23号、[1997]财社5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的按40个月的离休金计发;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20个月的离休金计发。
二、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0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