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单位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配偶中无固定收入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19 浏览次数: 来源:市委老干部局办公室 字号:[ ]

中共绍兴市委老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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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市老干[2007]5

关于市直单位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配偶中无固定收入人员的医疗

保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市直单位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配偶(含遗孀,下同)中无固定收入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就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配偶中无固定收入人员的医疗费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配偶中无固定收入人员〈以下简称无固定收入配偶),其中离休干部在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无固定收入配偶的医疗费用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报销,离休干部在市直企业(含企事业改制的,下同)中无固定收入配偶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实行统筹报销。

二、市直企业中无固定收入配偶的医疗统筹费由市社保局单独建账,其统筹费由市财政局全额负责,纳入市直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统筹”财政专户管理。市社保局具体负责市直企业中无固定收入配偶医疗统筹费的支付和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医疗统筹费使用情况。

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无固定收入配偶的医疗费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规定列支,具体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三、市直企业中无固定收入配偶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可选择二家市区医保定点综合性医院为住院就医定点医院,并报社保局备案,专科医院(市中医院、市六院、市七院、市妇保院)不受定点限制。定点医院一经选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再变动,如情况特殊,需到市社保局办理变更定点手续。无固定收入配偶住院就医时应统一使用由市社保局核发的《绍兴市直企业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 医疗证历本》。

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无固定收入配偶就医由离休干部 所在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无固定收入配偶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其中市直企业中无固定收入配偶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结算时由个人在每周三随带《绍兴市直企业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医疗证历本》、定点医院收费单据,以及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审核结付。

五、无固定收入配偶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负比例,转外就医自负比例等均按照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市直单位中无固定收入配偶的资格分别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提出,由主管部门、市委老干部局和市财政局确认后,方可按规定报销,其中企业离休干部的配偶需到市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七、本实施意见从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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