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19浏览次数:来源:市委老干部局办公室字号:[ ]

市级机关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同时,根据绍兴市物价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基本生活品价格浮动补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绍市价[1994]92)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继续按户享受一份(不含赡养负担系数)市定基本生活品价格浮动补贴。

 

                           绍兴市人事局     绍兴市财政局

      

                                00九年三月十一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76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35元调整为73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35元调整为6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85元调整为56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415元调整为480;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8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四、本通知自20091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00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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